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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"专业技术培训"问题

今天有人打电话说,最近一些公司出资培训的叉车工在刚培训完不久就辞职或离职了,能否和这些人签定个培训协议,约定个服务期,如果未满服务期辞职必须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?

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,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,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,可以约定服务期,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,但对于“专业技术培训”未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解释。什么是“专业技术培训”呢?网上有人认为指的是为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而进行的培训。

问题:1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算不算职业培训或者说专业技能培训呢?

          2、作为叉车工,上岗前应当取得叉车证,这个是否可以作为上岗培训?

           3、如果前两种不属于“专业技术培训”,能否约定服务期,如果不可以约定,能否约定在合同期内辞职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,其中损失包括培训费用?

 

关于第1个问题,本人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能算做专业技能培训,劳动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,根据本单位实际,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。从劳动合同法第22条条文来看,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才可以作为专业技术培训。专项培训费用应是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之外的。

关于第2个问题,叉车工上岗前的资格证书培训,属于上岗培训。如果没有该证书就不能上岗。

关于第3个问题,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及上岗培训都不能约定服务期,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,当然不能约定违约金。那么能不能约定损失赔偿金呢?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,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从这里可以看出,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只包括3种情形,赔偿上岗培训费用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用都不属于该情形,因此不得约定赔偿问题。

上述就是我的理解,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予以指正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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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8-05-08 17:36